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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裁了员工要怎么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回顾:

宋先生:15年前,我入职到本市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前几年,单位跟我们职工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初,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在单位库房做统计工作,入职以来从没出现过差错,在每年业绩考核过程中我都是次次达标,最近三年均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员工。

去年下半年,单位更换了总经理。近日公司贴出通知,称单位效益不好,各部门要按不同比例裁员,我的名字就在被裁员的名单中。领导找我谈话时,我表态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在与我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按N+1标准将经济补偿金转到我工资卡里,然后注销了我的门禁卡,使我进不去公司大门。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安*敏: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为经济性裁员的,按照您所述的N+1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的应为违法解除,您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若您所在单位属于经济性裁员,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若您所在单位依法履行了正常程序,那么单位就不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是与您单方协商解除,协商不一致而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时,您认为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主张用人单位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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