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3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两个文件就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

案例

李先生与某公司订立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他所完成的工程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半年后,公司决定以袁先生工作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将其辞退。

李先生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他提前解约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申诉请求。李先生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继续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李先生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由于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存在较大过失。所以,依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与李先生解约。因此,公司以袁先生工作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对他做出的辞退决定并无不当。

所以说本案中,公司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为由,与李先生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可以不支付李先生经济补偿金。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