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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劳动关系有什么影响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雇主另有其人】

裘某于2001年7月进入上海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7月14日起到2002年7月13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与裘某续约。因此,裘某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退工手续,但公司迟迟不办。

**公司认为,裘某从未在公司工作过。她一直为北京的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公司向裘某支付工资并缴纳“四金”,但实际上,这笔钱都是**公司出的。所以,**公司并没有义务为裘某办理退工手续。而且,裘某的档案已经被该**公司拿走了,**公司方面根本无法为其办理退工。

【法院追加第三人】

公司拒不办理退工手续,裘某只得于2003年1月22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对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裘某不服,上诉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裘某与**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2001年6月21日至2004年6月21日,工资1500元/月。合同履行中,经两家公司商定,由**公司将应付工资款项及应缴社会保险费的钱款汇入**公司账户,由**公司按月向裘某支付工资,并以**公司名义替她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公司与本案结果有重大影响,法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参加诉讼。

【最终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公司与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因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7月13日到期,其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为裘某办理退工手续。裘某与第三人(**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且实际在第三人处工作,第三人通过他人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第三人作为外省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无权调取作为上海籍职工的裘某的档案,现保存在第三人处的裘某的档案材料应由第三人返还给**公司以备办理退工手续之用。裘某请求的赔偿迟延退工的经济损失因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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