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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受理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主体条件

上面提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指: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关系的非工勤人员;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的职工;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

三、时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双方争议的事项必须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提出申请应当在仲裁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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