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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仲裁怎么样才正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咨询:

上海某化工厂与某百货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化工产品的合同。双方订立了仲裁协议,后因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便向约定的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化工厂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公开进行仲裁,经百货商场同意,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公开仲裁。仲裁庭在裁决前征求了双方的意见,进行了调解,但是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做出化工厂违约,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决。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不正确。

相关法律知识:

1、按照仲裁法第40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作出裁决,而不应该没有调解成功,仲裁庭继续审理。违反了程序规定。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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