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是如何收费的
一、案件受理费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3、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4、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二、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三、仲裁费用的负担
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2、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3、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4、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5、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6、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7、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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