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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之日多少日起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仲裁裁决是有终局的法律效力的,不能再次起诉,起诉是会被驳回的

仲裁裁决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是否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我国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裁终局,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这些情形具体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出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的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我国《仲裁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此,裁决被撤销的,在现有的司法框架下当事人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不能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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