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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明确、具体,内容过长的要使用明确、无歧义缩写;2.证据的种类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证据材料的排序和编号应当依照事实的发展的自然顺序及事实、程序、法律依据的顺序进行,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材料应连续编号;

4.所有证据材料均应当编入目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两份复印件,每份均须填写目录,同时提交人在开庭质证时应当携带原件以便于核对,证据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提交A4纸型的复印件。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人事争议纠纷的诉讼

对于人事争议纠纷诉讼,司法解释设立成了完全与劳动争议仲裁一样的程序模式。这里所说的“一样的模式”是指在适用程序法上的相同:(1)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仲裁,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2)受案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及相关规范、司法解释规定下、限制下的各类争议,否则即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何种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审理机构:审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承办。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当不能自己解决的时候,往往会采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方法得到公平的解决。而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相关规定证据材料的名称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证据的种类也有相关规定,包括人证和物证。材料格式要书写正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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