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是如何通过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为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责仲裁和调解医患纠纷的职能机构。据了解,目前在深圳市,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医疗纠纷的,一般通过法院调解和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仲裁裁决的医疗纠纷在深圳市尚无先例。
1、仲裁前需先调解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受理医患纠纷案件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必须在人民调解失败的情况下,由调解人员指引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目前,深圳市司法局已经在深圳市4家市属医院和8家区属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室。医患双方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人员引导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再前往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进行立案。
医疗仲裁案件区别于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仲裁案件的立案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像法律诉讼那样必须由医疗机构所属地的法院受理。二是仲裁案件没有标的大小(即案件赔偿金额)的限制。三是仲裁裁决速度比法院诉讼快。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当天就可以作出仲裁裁决。一般的医疗纠纷为2至3个月结案。
即日起可受理医疗纠纷仲裁案件目前《医患纠纷仲裁规则》仍在制定当中,但夏*山认为,即日起受理市民的医疗纠纷仲裁案件已没有问题,“因为申请医疗纠纷仲裁,当事人必须先进行立案,根据程序,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到那时我们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将完成。”
2、即日起可受理医疗纠纷仲裁案件
申请医疗纠纷仲裁的具体流程是:当事人一方提起仲裁申请——立案审查——仲裁院向对方送达参加仲裁的手续——对方收到仲裁通知后进行答辩准备——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协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也可由双方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庭进行案件审理。
目前,仲裁员队伍选聘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这支队伍的人数在50至60人左右,一部分是专职工作人员,一部分是兼职工作人员。仲裁员优先选用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医学知识的人才。尽管目前医疗纠纷仲裁的收费标准还没确定,但夏*山指出,医疗纠纷仲裁案件收费会低于经济案件的仲裁收费。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仲裁院还会考虑一定额度的费用减免。
仲裁裁决具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另一位负责人郝*贵告诉记者,法律诉讼与仲裁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两个平行的渠道。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仲裁裁决具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满意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法院是否撤销仲裁裁决主要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程序有没有违法;二是仲裁所依据的证据是否伪造;三是仲裁员有没有枉法裁决。经过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无效,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也离不开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结果。不过,当事人可以选择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选择上海等国内其他城市的医学鉴定机构。
对于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提供医疗鉴定机构名单。双方同时选定该鉴定机构的,仲裁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抽签决定鉴定机构。
申请医疗纠纷仲裁具体流程当事人一方提起仲裁申请立案审查仲裁院向对方送达参加仲裁的手续对方收到仲裁通知后进行答辩准备双方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并协商选定第三名仲裁员(也可由双方协商指定一名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庭进行案件审理。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
这项原因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详细解释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进而引发纠纷。
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情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重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
4、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
(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
(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
(4)、更为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
(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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