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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

第1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2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3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与诉讼程序不主动审查时效一致,让时效回到当事人的抗辩权范围;体现仲裁最大程度快捷化解纠纷的作用和敢于担当精神。另外,新规则规定等待工伤认定属于中止审理情形,而非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判决书,避免了实践中没有正确理解工伤认定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效力的先定性;详细列举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从年社平工资金额上比较,高于法院一审终审的金额标准,即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在调解程序上,新规则还对调解建议书、仲裁庭委托调解原则、委托调解的期限、调解协议审查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予以明确。

在看了上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之后,相信大家已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生活中,常常会遇见很多突然发生的事情,当您有相关的疑问的时候,最好寻求法律的援助,在线律师咨询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时刻保障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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