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哪些构成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构成: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1、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相关规定:
一是着力实行庭前调解制度,减少劳动者维权诉讼成本。充分发挥立案前调解作为柔性调处争议方式的重要作用,实现简单争议案件当天申请、即刻联系、迅速和解。目前已利用立案前调解制度成功调处案件16起。
二是着力开通绿色维权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妥善处理理,当天立案,当场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当即组织双方调解,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当场制作、送达调解书。
三是着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采取"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的方式,抓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调处能力。目前,已在全区建立乡镇、街道调解组织23个,企业调解组织68个。
四是着力开展维权服务进企业活动。结合实际,选取具有典型案件,进入企业就近审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既维权又宣传,实现两促进两提高。今年以来全区共受理劳动争议226件,按期结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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