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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时候仲裁员应当回避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我国仲裁法及其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员发生下列情况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属于仲裁法第34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且情形严重的。即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节严重的。

2、有仲裁法第58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在第一种情况下,仲裁员必须是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吃请受礼情形严重的,才能除名。“情形严重”一般是指屡次或多次吃请、受礼、会见当事人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种情况则无须情形严重,即可予以除名处分。

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选择仲裁员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选择仲裁员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进行,当事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仲裁机构所聘任的仲裁员,均是经过严格的选拔审查后才取得仲裁员资格的,一般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认为最值得依赖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由熟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关专业的经济纠纷,更能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专长”一栏选定熟悉纠纷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3.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由于仲裁员因参与仲裁活动的合理费用均须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若选择远离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仲裁员,势必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由于往返差旅所费时间,势必影响仲裁庭迅速及时地作出裁决。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法律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进入仲裁程序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5.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都订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就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有效期限作出了规定。仲裁机构在发出受理和仲裁通知的同时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寄发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是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况有哪些。在仲裁员调解纠纷的处理纠纷的时候,实施仲裁权利的时候,案件有关系的仲裁人员都是应该回避的,这样才能公证的处理相关的案件,给人们一个公平的结果。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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