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本文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1、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0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3、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受理的人民法院不符合管辖权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提出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确认有关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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