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拆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规则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既区别于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又区别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审判活动。
房地产纠纷仲裁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房地产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房地产争议案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以上是对房地产纠纷中选择仲裁的相关介绍。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房地产成为经济消费热点之一,而房产买卖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加。仲裁整个过程耗时也比较短,是非常公正权威且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法律方式。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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