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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仲裁是滥用职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恶意仲裁是滥用职权吗

一般是属于的徇私枉法,也可以是滥用职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对于物质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根据《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进行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仲裁这样的情况的话,那么都是需要在这个领域中的一些专业人员来参与进来的,这些恶意仲裁的行为一般是属于徇私枉法,也有可能是属于滥用职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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