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有哪些职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有哪些职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等。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员工跳槽后违反保密协议怎么处理
一般情况下,跳槽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给原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1、依《民法》规定追究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追究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依据《劳动法》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和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跳槽员工被追究行政责任后,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4、刑法上的救济,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作为权利人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跳槽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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