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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发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无效。

约定发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属于约定不明,因此只能向法院起诉,不能要求法院给予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吗

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

没有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诉讼。

《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可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为发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属约定不明,因此我们在起草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将仲裁地写明确。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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