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答: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无故拖欠工资的概念如下:《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编辑:在线律师咨询网)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