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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禁止导游几种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放管服”和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近期,国家旅游局起草形成了《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了导游执业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

意见稿指出,从事导游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旅游者不满意旅行社怎样去维权?

1.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

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市旅游纠纷案件,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请求工作人员予以协调,也可以拨打组团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禁止导游几种行为的相关内容,旅行本来是件开心的事,但如果您在接下来的旅游还遇到导游出现的以上恶劣问题的话可以立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进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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