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举报、制止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关联法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一)组织草拟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二)组织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三)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四)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单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权益。第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七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公共政策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听取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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