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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发展扶持管理意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姜*发〔2012〕82号

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周*龙律师团队

各镇人民政府,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姜堰市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发展扶持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姜堰市文化旅游特色商业街区

发展扶持管理意见

为加快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中天清华园滨河商业街区、东方不夜城商业街区、鹊仙岛商业街区四个特色商业街区的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特提出如下扶持管理意见。

一、成立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由**电视台牵头负责,中天清华园滨河商业街区由发改委牵头负责,东方不夜城商业街区由商务局牵头负责,鹊仙岛商业街区由溱潼镇牵头负责,并安排专人入驻挂牌办公。

二、各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公室须制定商业发展规划,报市发改委初审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新入驻的商户,由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公室初审并帮助办理相关证照(商户只需提供身份证和经营范围),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初审合格的,相关部门前置许可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办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工本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相关必须缴纳的费用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决。

四、对符合商业发展规划新入驻的企业,且投资额或纳税额在一定数额以上(标准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其缴纳的各项税费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对入驻特色商业街区的省级名店,第三年起按当年纳税额的地方留成财力的40%给予奖励,入驻国家级名店,按当年纳税额的地方留成财力的60%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经营户,按规定要求制作门店招牌和安装霓虹灯且接受统一招标采购的,经审核,其安装费用由开发商给予20%补助。

七、对开发商招租的符合商业发展规划的经营项目,经营连续满两年以上的,第三年由属地财政给予10元/平方米的房屋租金补贴。

八、有关职能部门对入驻特色商业街区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须经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公室向特色商业街区发展领导小组报告,涉及刑事或重大违法情况外,对特色商业街区业主的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不准强行向特色商业街区内业主拉赞助、摊派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九、本意见中纳税销售、上缴税收等实行企业注册名称和相关经济指标同口径考核。关联企业或一企多牌之间的开票销售,不得计入纳税销售收入考核指标。各部门查补的企业税收、政府性基金不作为实际缴纳税费统计。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对其经济指标的验证报告。对不缴、少缴和偷逃税费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除按规定补缴税费、缴纳滞纳金、罚款外,取消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资格。

十、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中多项条款的,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

十一、本意见各项奖励按财政分税制确定的财政收入级次,由市、镇财政分别负担,市财政统一结算兑现。

十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姜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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