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A.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二、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
2.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
3.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四、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主体:
1.赔偿义务主体: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的作业人(所有人或者经营者);
2.赔偿权利主体: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
五、高度危险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
2.消除危险:
A.《民通意见》第154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B.《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损害赔偿。
六、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
1.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
2.受害人故意;
3.法律其他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A.必须是在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存放区;
B.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占有人、所有人。管理人已经相当注意,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安全措施,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
C.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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