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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而其中,跨区域的法院和检察院是四中全会中对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行政区划式的法院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置是这样的:(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法院系统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16个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近设立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它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

行政区划式法院的缺陷

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会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另外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苦不堪言。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如何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设置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实质就是改变按行政区划的设置方法,改为按照案件数量的多少和人口密度的大小来划分司法区,在此基础上设置法院,一些国家早已在这样做,例如法国。法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法院统一按司法区设置,法院在哪里设置与行政区域没有关系。违警法院设立于省属的区县市,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都设立于各省省会,而上诉法院则设立于大区。大区是根据历史自然和经济发展情况划分的,不是一级行政单位。目前法国有96个省,分为22个大区,而上诉法院的数量则为35所,其中有30所设在法国本土,5所设在海外省。

就现有情况下,全面实施这项改革将有非常大的难度,需要一步一步试点,扎实稳妥地推进。虽然中央没有提出时间表,但是根据经验来看,这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具体的细化举措还需要逐步在司法实践中汲取经验,推进这项改革获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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