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带来的思考
明星代言产品或品牌是时下各大厂商惯用的营销手段之一,明星代言存在诸多好处,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明星效应将产品的品牌推向受众,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产品;另一方面,明星也可以通过广告高频率的曝光增加自己的人气并获得不菲的代言报酬。
调查显示明星代言对于一般消费品的销量影响较大,笔者认为,明星代言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消费,虽然作为成年人对待事物应该有一个完整的判断标准,但人都是有精神需求的,在某一时段喜爱某一部电视剧而强撑着疲劳的身体坚持到凌晨将电视剧看完这在生活中是比较多见的情况,那么当印有电视剧主角头像的商品摆在商场里就难免令人产生莫名的好感,更有粉丝盲目购买自己偶像代言的所有产品——这绝对是一种欲罢不能的消费行为。
那么消费者在这样的消费中得到了什么?是精神享受吗?实际上并不是,例如,喜欢郭敬明而购买他的书是一种精神享受,但因为喜欢郭敬明而购买印有他头像的香肠那就只是心理被暗示了的不理性消费。利用明星对粉丝的强大心理影响而降低其在消费时对产品质量、价格以及是否真实需要等方面的判断力是商家的一种销售手段,广告法修订草案很大程度上地帮助公众解决了精神上“被消费”的难题,广告法草案要求明星代言产品须先试用,使明星在通过广告赚钱赚人气之余更多了一份责任。在法律的约束下商家脚踏实地的研究,心安理得的出售;明星首当其冲地尝试,问心无愧的代言,这才是良性的销售与购买模式。
广告法修订草案中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广告的建议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这一建议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广告代言不利于儿童成长,过早地频繁在公众面前曝光会使童星脱离正常成长的轨迹,在爸爸妈妈名气的影响下小小年纪就能靠代言得到高额的收入也会影响孩子的金钱观念。小孩没有商业意识和法律意识,过早介入商业并不合理。再者,10周岁以下孩子不知道所拍的广告有什么法律后果,只能跟着广告词念,就算广告违法也没法承担责任,加大了家长承担责任的风险。
广告法修订草案已获得大量公众称赞,但是法规重在落实,如何落实,如何监督这点很重要。希望在草案正式发布后的执法过程中能够杜绝形式主义,让广告法切实做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线律师咨询网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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