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收超时费有法律依据吗
10月24日,凭祥一司机在高速被收超时费。据悉,司机黄先生当天走高速路从南宁回凭祥,原本2个多小时的路程,他走了5个小时,到下高速的时候,收费员将黄先生的车拦下来,告知其已超时,要收超时费。而当被问及为何多用了2个小时,黄先生则表示,是因为自己太累,在服务区休息了。
尽管调整超时费令人咋舌,但是在中国的高速公路上确实有限时的概念,高速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这项规定主要是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
高速超时费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据说是为了打击驾驶员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为偷逃高速通行费,一度出现过驾驶员暗地里换卡的情况:相对方向的两辆车相互配合,在运输中途或服务区内相互交换通行卡、更换假车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更重要的是,收取“超时费”没有法律依据。媒体曾经就“超时费”进行过讨论,当时全国有部分地方收取“超时费”,也有许多地方不收取“超时费”,而早在2012年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就曾表示,对超时车的处理,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当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甄别、认定。那么,从现在的观点看,应该坚决实行“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没有法律依据的超时费应该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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