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带薪痛经假,更年期女职工可适当减轻劳动量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么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女职工担心,未来将存在“有法不依”的尴尬。
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送审稿”。“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关于经期休假的讨论其实早就存在。201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梅提交了关于设立“经期假”的提案,她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该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早在2009年,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就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安徽省则在2012年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
2015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也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可谓“贴心”。
现状:严重痛经者占7%去医院开证明的极少
2013年9月,某经期管理软件基于1000万用户样本数据,发布了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也就是说,每10名女性中,约有4人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
痛经有多痛?“痛到呼吸困难,直冒冷汗,晕厥过去”、“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开”,不少女网友的描述令人心惊。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计划生育科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禤*山昨日告诉新快报记者,痛经算是最常见的妇科症状之一,分为轻度痛经和重度痛经,“疼痛已经严重到影响生活、工作、学习的,被认为是重度痛经”。同时,需不需要卧床休息,需不需要吃止痛药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虽然目前还没有仪器可以测量病人的疼痛程度,但只要在正规医院,是真正的妇产科医生,完全有能力判断病人的痛经是否严重。”禤*山说,医学上有一个国际通用的疼痛评分法,可以根据病人的临床变现、表情、心跳、脉搏、血压、脸色苍白程度进行判断。
禤*山回忆,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的劳动部和卫生部曾出台过一个关于职工疾病休假规定的条例,规定重度痛经可以享受1-2天的病假休息。不过从普通妇科门诊情况来看,这么多年,因痛经不能工作而请求开假条的人并不算多。
有妇产科医生表示,患重度痛经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可能出于“难为情”或保护隐私等多方面考虑,宁愿忍着也不愿意来开证明。
难点:增加用工成本企业不认这个“假”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之外,“痛经假”难享受还存在一个尴尬,就是单位并不买账。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是一名美女导游,其带团路线多在欧美国家。她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但当“大姨妈”光临时便非常纠结。“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带团出去哪怕痛得要死,还是要坚持工作,绝不能放着游客不管,只能捱着。”郭小姐说,她和女同事们每次带团出去,都会提前备好止痛药、暖宝宝等。
“如果预感到不舒服,就和经理提前商量调班,错开那几天,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会这么人性化,痛经也拒绝你请假。”郭小姐说。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陈小姐更加“憋屈”,痛经时只能一次次去厕所蹲着缓解一下痛苦,再回到格子间工作,因为“不敢请假”。
陈小姐告诉记者,老板工作作风比较严格,员工一般不敢随意请假。曾经有一次,陈小姐因为痛经实在难以忍受而请假,老板一定要她出具医生开的证明,而她已经痛到无法独自去医院。第二次以“痛经”为由请假时,老板准许了,却按事假来算,陈小姐当月月底没有拿到全勤奖。当陈小姐对此提出异议时,老板称,“如果每个女员工都像你那么麻烦,我还招不招女工了!”
“从那以后,没有女同事敢在痛经时请假了,现在工作不好找,很怕被炒鱿鱼。”陈小姐说。
而当记者告诉陈小姐,广东可能会将带薪“痛经假”写入相关规定时,她也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兴奋,“如果企业准假了,要给一些鼓励政策。如果不准假,则要进行一些处罚,否则,可能会很难执行吧?”
“送审稿”还说了些啥?更年期女职工,合条件者适当减轻劳动量
●孕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发生死胎、死产,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
●更年期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附:实施办法全文(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截止到12月3日)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其产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休产假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以及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至产假期满,并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七条在女职工孕期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经医疗机构诊断确实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发生死胎、死产,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终止非正常妊娠(如宫外孕、畸胎等)可享受流产假待遇,按前款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夫妻,女方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10天陪护假。
第九条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支付其产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因用人单位违法未参加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按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后,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妇科体检,在女职工普及健康知识教育,切实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有责任预防和制止针对女职工进行的性骚扰行为。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场所设置必要的预防性骚扰的设施。
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遇性骚扰行为向单位反映或投诉,用人单位应当作出相应处理以保护女职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粤府[1989]16号《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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