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
陈某在旧货市场购得二手自行车一辆,后李某找到陈某称,该自行车是自己前几个月刚丢失的,并且还在公安局备了案,故要求陈某归还。陈某辩称,该自行车是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对于是否是赃物根本不知情,故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争议】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因新出台的物权法对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窃物,如适用善意取得容易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同时助长盗窃行为的多发,加上对于被盗财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如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范畴内盗窃物应作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物应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附加条件。如可以参照物权法关于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该盗窃物就应当属于善意占有人所有。
【评析】
笔者认为,市场交易过程中购买的物品中存在赃物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果一律不予保护,有违公平原则,影响交易安全,但如果按照普通物品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又会助长盗窃行为及销赃行为,影响社会风气,故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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