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被殴打,打假赚钱违法吗
“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央视报道出了不少企业造假问题的同时,一个职业也再度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职业打假人。
说到打假,或许多数人的记忆还停留在曾经的“打假斗士”方舟子身上,但其实,方舟子打架一般针对的是中国国家研究部门和高校的著名教授和研究员、行政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而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另一类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目标,一般都是一些贩卖假货、制造假货的商家,而对于他们来说,打架也成了自己的赚钱的饭碗。
职业打假人被店主殴打报警后又遭派出所长殴打
据安徽商报3月16日报道,3月6日到8日,蚌埠市的职业打假人石先生在该市五河县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双汇”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可就在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里和经营方发生纠纷,据他本人介绍,自己不仅挨了打,一部手机也被对方扣押。随后石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长和一名民警殴打。
据他介绍,他在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发现,超市所售“双汇”火腿肠部分过期。于是,3月6日到8日,连续9次购买了“双汇”美味餐饮香肠和其他商品。
随后,石先生向东刘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并提出9000余元的赔偿要求。
3月9日,石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让他来超市协商,到超市后,双方发生纠纷。
石先生称在冲突中遭到三名男子殴打,一部手机被扣押。脖子上出现几条伤痕,鼻子淤青,外套的右口袋被扯破。
当天15时30分许,东刘集镇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反复要求超市归还手机。超市一方则认为石先生敲诈勒索。
在民警了解情况时,石先生询问民警姓名,但是未获回应,于是,石先生喊了对方制服上的警号号码。“可能这句话刺激了他(指所长)”,石先生称所长和另外一名民警李某对他进行了殴打。“他揪着我的衣领,把我拉进了办公室,按坐在椅子上,按着我的头,往我的膝盖上撞,还用拳头打我。”
职业打假人到底是一份怎样的职业?一个单子或赚400万
从1995年为了北京隆福大厦出售的两副假冒SONY耳机索赔开始,山东人王海在无意间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和“打假”的代名词。
一般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常用四种手段:
手段一:向超市索赔,厂家被迫掏钱
职业打假人周某在沈阳某连锁超市购买了多桶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后该职业打假人并未找超市退货,而是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超市退还其购买产品的货款;(2)判令超市赔偿其购货款10倍的赔偿金;(3)由超市承担诉讼费。
在这一案例中,职业打假人没有找食用油的生产厂家,而是找超市索赔,是精心选择的结果。
对于食品企业来说,超市是最重要的流通渠道之一,失去了超市,食用油企业要想成功在市场立足,几无可能。超市和厂商是紧密的利益相关方,同样应对职业打假人,超市的谈判能力和专业能力总体要比厂商弱,选择超市起诉索赔,正是“攻其必救”。
手段二:选择法规盲区,跟厂家打疲劳战
职业打假人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90多瓶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后直接向当地食药监部门举报:认为该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各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超市赔偿其10倍货款及相关费用。
手段三:抠字眼,索取“巨额”赔偿
刘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桶某品牌食用油,随后向当地质监部门投诉称该食用油在外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一栏标注了“饱和脂肪酸”,但是没有标识“营养素参考值”,违反相关法规,要求依法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并责令被申诉举报企业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给予申诉举报人奖励;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企业退回货款49.50元,并依法10倍赔偿495.00元;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申诉举报人因申诉而产生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365元。
手段四:抓厂家疏忽,比窦娥还冤?
某职业打假人实名举报北京某商超销售的某品牌食用油未标注质量等级,属不合格产品。超市及厂家多次与北京某主管部门沟通告知其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因该企业标准中的质量指标已严苛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故产品企业标准文本中未再实施质量分级。
打假违法吗
在司法工作者眼中,职业打假行为,又该怎么评判呢?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的法官金鑫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他也说,现在执法力量很差,希望职业打假人能弥补执法的不足,但是这毕竟颠覆了一个正常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一些让他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食品安全纠纷领域,有八成以上的诉讼,由职业打假人提起。该院法官李晓波认为,“职业打假人”依法依规主张多倍赔偿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情况。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对净化市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经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使用了“购买者”,而不是“消费者”,并且该规则的使用范围也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但这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依然是个“喜讯”。
青岛的职业打假人王先生认为,这个行业之所以会引发争议,是因为它伤害了一些不良商家,而且,这种伤害还是合法,至少是不违法的。不在于这个行业做的人的本身,而在于两个方面:商家是不是诚信经营,职能部门是不是尽职尽责监管。如果这两个方面都达到了,这个行业根本就不会存在。
争议归争议,职业打假的队伍依然在不断壮大。王先生算是青岛入行比较早的职业打假人,他说,现在这个群体已在青岛小有规模。2002年的话可能不出10个人,现在知道名字的大概有几十个人,他不认识的恐怕得有上百人,其实这个行业大部分都是个人自己干。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