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80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怎么判刑
【事件经过】
3月25日消息,内蒙古赤峰市破获一起贩卖假盐案,私盐、假盐约80吨。嫌犯从2014年起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产品销往河北内蒙古等地,目前嫌犯仍在逃。专家称,长期食用工业盐会影响儿童发育,甚至引发孕妇流产,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用盐。
【法律解读】
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实施了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的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从本案看,张某多次购买工业盐充当食用盐予以销售,查扣的18余吨盐储存在张某的仓库内,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储运”状态,应计入犯罪重量。根据货运司机和卸货人员的证言,张某非法储运、销售的工业盐已明显超过50吨,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处刑。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第三条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第四条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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