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送还失物向失主索要报酬合法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本地网友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据介绍,当天他外出游玩时不小心把包弄丢了。正当他万分焦急地寻包时,一个陌生电话打来,说捡到了包,约定戴先生时间和地点去取,但附加条件是要付200元“辛苦费”,外加两包香烟。虽说包里没有多少现金,但有各种消费卡和银行卡,最重要的是各种证件,要是丢了补办可是很麻烦的。如此想着,戴先生还是满足了对方的要求,才取回了包。

“我弄不明白,这样的拾金不昧还算是传统美德吗?”戴先生说,归还失物索要报酬,这样的“拾金不昧”让他觉得挺郁闷,总觉得心里不是滋味。

随后,他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微博和微信上,引发了不少网友热议。

失物有偿归还挺常见

其实,“失物有偿归还”这个话题多年前就引发了大家关注和讨论,近年来,在网络上和媒体报道中,关于“失物有偿归还”的话题和争论也经常出现。

如,据报道,2005年6月,某大学生毕业生小吕不慎将装有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及一些获奖证书的皮包遗忘在出租车上,而他又没有记车牌号。寻物启事经当地电台反复播放后,有人打来电话称拾获物品,但要求小吕支付1000元报酬才能归还。小吕东拼西凑才借到400元。下午男子赶来,强调少于1000元不能归还证件。小吕无奈,到附近派出所报警,但警方没有立案。小吕只得与中年男子反复协商。后来,该男子见小吕实在拿不出钱,收下400元后,将失物归还给了小吕。

又如,2013年,北京市民张先生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一部手机遗失在车内。后来张先生与的哥取得联系后,的哥多次暗示自己应得到一定报酬,张先生最终支付500元才拿回手机。

再如,今年7月,一对母子在公交车上拾得一个钱包,包中有491元现金和若干证件及银行卡,找到失主,却要求对方买一辆自行车给孩子作为报酬。

不仅如此,更有人瞄准了这个商机,做起了“有偿失物招领”的业务。杭州、南昌、长沙、等城市都曾出现过此类公司。

网友各抒己见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的手里边……”儿时曾经传唱的歌谣,小学生语文课本里赞扬的“做好事不留名”的美德故事……几千年传承的中华美德,都教导我们要“拾金不昧”。而今,有人捡到失物竟主动索要报酬,这似乎与我们想象中的“活雷锋”不太一样。

归还失物应不应该索要报酬?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有话要说。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声音居然不相上下,且感觉各自理由都挺站得住脚,竟无力反驳。支持者表示,“有偿归还失物”无可厚非,拾获者保存、归还失物时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偿。而反对者则认为,捡到东西就该无偿归还,“有偿归还”是对传统美德的亵渎,弱化了道德观念。

@大葱爱上饼:拾到他人的东西理应归还失主,这是做人的美德。索要感谢费后再归还失主,这样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空的铺满:拾到东西本是无意之举,但如果主动要求“有偿”,就感觉变了味,个人还是无法认同,总感觉好事成了交易。当然,如果是失主主动给予财物表示感谢的,那接受也就无可非议了。

@年轮:拾金不昧是我们传承千百年的一种传统美德,就算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变更了许多传统观念的今天,它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主动要求报酬,我觉得这违背了传统的社会公德。试想,如果凡事都用金钱来衡量,无疑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世界的失落,也会让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我们应鼓励这种道德观念传承,而不应让它随着物欲膨胀逐渐没落。

@心飞扬:拾到东西占为己有,尤其是贵重的东西,这在我们周围其实并不少见。所以,我认为,归还失物索要报酬的行为,虽然不如传统的“拾金不昧”那般美好纯粹,但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至少可以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

@惯性习惯:我觉得归还失物索要报酬无可厚非,要知道这中间可能因此产生一些费用等,总不能做了好事还要贴钱吧。记得一年前我在一家餐馆就餐时捡到一个皮夹,里面有现金上千元,还有各类银行卡和证件等。我通过里面的一张名片,几经辗转,打了五六个电话才找到失主,然后因为失主到我工作的地方比较不好找,我又请假搭车去了我们约好的地方。虽然失主口头表示了感谢,但一算,我因此付出了电话费(有两个是长途)、误工费、打车费等大约100元,我要求失主给我100元补偿。我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对。当然不能因此漫天要价,那就成敲诈了。

@三人行:对一个公平与道德的社会而言,应该允许对失物招领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存在。我们在鼓励拾金不昧的同时,同样也应该欢迎有偿拾金不昧者。当然,这里面应有个适合的度量。

@下雨的晴天:归还失物到底该有偿还是无偿?我想,最完美的做法是捡到者发扬传统美德,无偿归还;而失主则本着感恩原则,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

拾金不昧与拾金索酬不矛盾

那么,失物到底该不该有偿归还?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律解读】

也就是说,拾得人可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等,但索酬必须符合拾得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定的权利,放弃报酬则是道德的体现。当然,倘若拾得方执意拾金不昧不要报酬,那么更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尊重。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