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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捡百万现金驱车送还失主跪谢,拒不归还遗失财物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薛城汽车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接到一位乘客打来的电话,经沟通,工作人员得知该乘客在乘车时丢了行李箱和一个手提包,且行李中现金和银行卡合计有120多万元,幸亏出租车司机给送回来,帮失主挽回了百万元损失。

经了解,记者得知,事情发生在4月5日,薛城汽车运输服务中心鲁DT5210驾驶员田-伟载着一名乘客从黄河东路打车到达目的地。在返回途中的哥*伟发现后座位上有两个手提包,正想着如何找到失主时,其中一个手提包里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

田*傅拿起电话后,得知是刚才坐车的那位乘客打来的,乘客焦急的请求驾驶员将车上的两个手提包送到音乐人生歌厅。挂上电话后,驾驶员田*傅立即驱车赶到刚把乘客放下的地方,并见到了失主。经过身份核实后,驾驶员将两个手提包归还了失主,失主打开包后,激动的当场给驾驶员屈膝低头下跪,驾驶员吓得赶紧拉乘客,乘客就是不起来,嘴里说,“我这包要是丢了,我就会倾家荡产啊。”

原来,失主闵先生是清明节期间从上海到枣庄来祭拜先祖的,因为当时喝了点酒所以才误将手提箱和手提包落在了出租车上,而包里的现金、银行卡合计120多万元,据闵先生介绍说,他所在的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如果找不回钱,不仅毁了自己的声誉,而且回家没法交代。晚上,闵先生向薛城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打来了感谢电话并激动说:“当时并不记得那位出租车司机的名字,只记得了出租车的车牌号鲁DT5210,经过打听才知道是薛城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的司机,这位‘的哥’的行为值得一跪,枣庄还是好人多啊!”

【法律解读】

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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