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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子女失独残独家庭扶助标准统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4月17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消息,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农村家庭,以往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将分别提高至每月270元和每月340元。

国家卫计委官网显示,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最近的一次标准制定是在2013年。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其中,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国家卫计委官网显示,2008年,国家开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按照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

随后,2012年,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涨至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和135元(死亡)。

意见中写道,本次标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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