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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法草案审议中,政府征用民用交通资源怎么界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草案规定,“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法”。公民和组织从事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

此外,在保密方面草案也做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解读】

据悉,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交通法草案,拟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草案中明确要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

其中,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此外,对需要通过加改装来满足国防运输特定需求的民用运载工具,草案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在了解新建和现有民用运载工具情况的基础上,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提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需求。

草案明确,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后勤保障部赵克石部长作草案说明时说,要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

草案同时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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