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喝安乐药自杀,安乐死合法吗
【事件经过】
近日一则台女孩安乐药自杀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个事发的当事人她叫简稚澄,是台湾一个动物收容所的所长。她是台大兽医系的高材生,6年前,她特考第一名考上兽医师,不过毕业后,前程大好的她毅然选择去一家偏远的动物收容所工作。因为人甜心善,简稚澄这几年受到了很多关注。然而就在这个月初,她被发现服用狗狗的安乐死药物自杀身亡。
简稚澄放弃兽医的高薪工作,选择去一般人都不会想去的动物收容所为流浪狗们服务。刚开始,身边的人无比的不理解。为了这个决定,她还跟家人产生了争执。但是就是这么带着一颗热爱动物的心和信念,她来到了这里:桃园市动物保护教育园。
她在这里工作了好几年,同事和朋友都说,她是一个工作很尽责,乐观善良的人。
虽然她在收容所帮助了很多狗,让它们最终得以被领养。然而在这里也一直有一件事情让她无比难受--她不得不经常给一些重病年迈或者无人领养的狗执行安乐死。在这里,按照他们接受狗的速度和他们的接受能力,狗狗通常只能待12天,12天如果还没有被领养的话,就要被处以安乐死。
每当有猫狗被送来这里,她都会努力帮他们康复,好好打扮他们,在网上宣传他们,希望能给他们找到归宿。遇到实在没办法的,她只好当天先带它们去散步、吃饭、抱着它们说话,陪它们度过最后的时光,看着她心爱的动物在她的怀里离去,这对于她来说一种心理折磨。
【法律解读】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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