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淫秽表演获利10万,怎样算网络涉黄
2016年3月3日,绵竹新市派出所接到市民报案称,某网站上挂着一段4人聚众淫乱表演的视频,视频中的女主角为四川口音,其中表演的色情内容在网上传播极为火热,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处理。接到报案后,新市派出所迅速将案件层级上报。绵竹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根据线索进入网站后发现,该段淫秽视频时间为2分钟,两男两女,点击量近3万次,并已攻占了各大网站的搜索关键词。
办案民警发现两条举报线索为同一内容,决定合并侦查。通过对网站的分析,民警迅速找到了视频女主角“雪*枪”的微信号和微博号,发现该女主角在微博中有着近万粉丝。从2015年底开始,“雪*枪”是手机直播软件“映客”、“yolo”的热门女主播,拥有着4万余人的粉丝量,在直播圈名气不小。她通过网友得知,在直播平台上可以进行淫秽直播赚钱时,雪*枪便打算利用淫秽视频将自己炒红,再利用知名度谋取暴利。
怎样算网络涉黄?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