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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可以擅自处理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送给儿子的房子前夫有权卖吗

2010年朱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王由王某抚养,4间平房归5岁儿子小王所有。离婚后朱某便外出打工,直到今年7月朱某回家时才发现,送给儿子的房子被邻居张某圈到他家院子内,经了解得知前夫王某将房屋卖给了邻居。原来朱某外出打工不久,邻居张某向王某提出买房。王某称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其儿子小王所有。张某遂劝说:“虽然给小孩了,还是你建的房子,小孩由你养,房子当然有权卖。只要你卖房,纠纷我解决。”于是王某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儿子小王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张某。怕朱某事后知道,阻止卖房,两人还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但朱某回来后还是发现了王某明租暗卖房屋的事实,便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不同意,朱某便以儿子小王的名义将前夫王某和邻居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朱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其对房屋已无处分权,虽然其是小王的监护人,但并不是为了小王的利益,因此不得处理小王的财产;邻居张某明知房屋归小王所有,还恶意串通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王的利益,遂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该将房屋返还给小王,王某将房款退给张某。

【法律解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孩子的监护权归父亲,父亲仅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故父亲不能任意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王某擅自卖房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朱某对孩子的监护权。

孙某患有精神病,家里无钱医治,其丈夫李某作为监护人想把拆迁补偿分给孙某的一套房卖了,但孙某的母亲刘某不同意,怕李某把房子卖了又不管孙某自己拿钱走人。李某眼见妻子病重便悄悄联系买家,将房子卖了给孙某治病。孙某母亲刘某知道后认为李某无权处置孙某的房屋,侵害了孙某利益,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监护人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把被监护人孙某的房子卖掉为其治病,这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都可以作为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因此,李某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李某把孙某的房子卖掉为其治病,这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如果病治好了,多余的钱李某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刘某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作为监护人应该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要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是出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考虑。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现在,一些富裕阶层家庭买房时直接把房产证登记在未成年的子女、子孙名下。这时他们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全部权能,长辈们不能再对此财产进行处分。一旦孩子的父母遇到婚姻、债务、买卖或抵押房产的问题,将会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处置手续十分复杂,因此家长们在给孩子买房时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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