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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十大亮点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亮点一:明确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政府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第四章,以一个章节详细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如规定了各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工作,还要求建立消费维权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将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信息平台,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予以公示等。

亮点二:名词解释更有利于实践操作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加入了很多“名词解释”,比如第七条关于缺陷商品召回的条款中,写入了“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生命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上述标准。”第八条关于耐用商品存在瑕疵所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规定,有专门对“瑕疵”和“耐用消费品”的定义解释。

亮点三:拒不承担无理由退货有了罚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落地”却存在种种困难。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曾对新《消法》的落实实施情况进行过专项检查,在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就提到,“从检查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导致争议发生。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征求意见稿》对无理由退货制度做了多项细致的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另外,第十三条在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的同时,也对何谓商品完好做了解释: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亮点四: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金融消费者作出了更加细致的保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同时还列举了八种被禁止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消法》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但是写得不太详细,只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实际上只是保证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既然被《消法》纳入保护,那么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商品、服务的消费者一样,应该具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并以禁止相关行为的方式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亮点五:格式条款不能免责

新《消法》对格式条款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其第十五条在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又列出了十项禁止性的内容,不得作出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等内容的规定,也即是说,如果经营者在其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包含这十项内容,是无效的,不能免责。

亮点六:大数据中使用消费者信息应保护隐私

《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二条,是对经营者收集、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还专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范畴做了解释性规定。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一条的第三款,规定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亮点七:预付款消费退款计算方式要有利于消费者

对于预付款消费,新《消法》也做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还费用,还要承担预付款利息。但从实践来看,这一规定显然过于原则,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此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得十分详细,其第三十六条分五款,分别对预付款消费的合同内容要点、经营活动的变动、解约退款的要求细节做了规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其第四款规定: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亮点八: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央行同意

对于预付费消费的规范,在《征求意见稿》中不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也对预付卡消费做了规范。当前,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比较突出,商家“关门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去年12月发生的水果连锁店品牌“水果营行”倒闭事件,就让很多购买了充值卡的消费者蒙受损失。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消法》落实实施情况报告中就提到,2014年国内多用途和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规模为9068.8亿元,有关部门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额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商务部备案,但仍有大量发卡行为未纳入监管。据上海市工商局估计,全市发卡主体近10万家,而在上海市商务委备案的企业只有351家。

因此,《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发行预付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亮点九:滥发广告短信、邮件、滥打推销电话要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对企业滥发商业性电子信息和推广电话的限制。其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商业性电子信息与商业性推销电话是指经营者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向消费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的信息或者拨打的电话。

此外,新《消法》还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虽然在第五十六条第九款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罚则,但表述比较模糊,并未明确将滥打商业推广电话、滥发商业推广信息的行为写进去。而《征求意见稿》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其中第三款就是: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费用的。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十:重视经营者和解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亮点就是重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和解机制。虽然《消法》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的五大解决途径,其中之一就是与经营者和解,但是规定得比较原则、抽象,也没有具体的解决规范和统一的原则,这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争议的和解完全看双方的谈判、博弈能力,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无疑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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