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通告:马蓉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男方申请中止审理
朝阳法院发布通告
18日下午,北京朝阳法院就原告马蓉诉被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并发布通告。
通告全文:
10月18日16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原告马蓉诉被告王宝强名誉权案,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马蓉的诉讼代理人、王宝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原告方围绕被告发布微博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及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害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不认可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但未当庭提交证据,表示将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因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有证据提交,法院给双方规定了举证期限。
此外,王宝强以两案同时审理可能产生冲突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名誉权纠纷一案。该申请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是否准许。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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