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拆迁被提起撤销产权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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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拆迁就撤销房产证,这比拆迁比暴力流血拆迁还要恶劣万分!简直是在玩弄法律、亵渎法律、甚至是在‘强奸’法律。”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一被拆迁户王*林在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其正在遭受的违法拆迁时,情绪表现得十分气愤。
据了解,目前在海城市西柳镇与王*林有同样经历的多达十几户。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达成的背景下,有11户村民却突然接到海城市城建局的通知,称其房产登记档案材料不全,拟召开听证会撤销其房产证,其中王*林和姜*芬两家共讲1万多平方米的房屋已经被撤销了房产证。
被采访的村民均认为,其实政府是为了拆迁,才将自己的合法房屋通过行政手段变成了违章建筑,真实目的是为了减少拆迁补偿费用。
【律师解析】
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二是该事实已经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迄今为止,城建局也没有这些机关文件证明姜*芬存在隐瞒情况,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因此城建局撤销房证行为无法律依据。
房屋产权登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档案材料齐全才能颁发房产证,办理了产权权就应视为的料是齐全的,否则如果在档案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政府颁发了房产证,工作人员应承担渎职责任的。即便档案不全也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补办,如果是为了拆迁而撤销房产证,不但是不合法的,而且其行为比野蛮拆迁更恶劣、更野蛮的。这是法律权威的严重挑衅。
如果以档案材料不全的理由将房产证被撤销了,房主因此没有拿到正常补偿,那么其损失应该由政府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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