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烈士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评定烈士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括牺牲者生平简介,死难的具体情节,申请评烈理由等,亲属申请报告必须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并注明申请者与牺牲者的关系。
(二)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加盖公章,现场目击人出具的证明要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盖章并加具证明意见,并要求至少要有2名现场目击人出具材料。
(三)市、镇街两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各3份。
请示内容包括牺牲者简历、牺牲经过及具体情节、分析认定意见、适用法规条款。
(四)地级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
包括牺牲者简历、牺牲经过及具体情节、分析认定意见、适用法规条款。市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对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及结论性意见。
(五)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追认革命烈士呈批登记表》、《申请革命烈士呈批表》。
由市级民政局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已结案的要求提供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部门审讯盘问罪犯口供笔录。
以上(一)至(五)项要求原件,第(六)项可用复印件,但出具单位要加盖公章。
申请条件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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