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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留置权的消灭的几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1)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2)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2)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2)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4)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3、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1)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2)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5)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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