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诉讼时效保全是什么意思
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诉讼时效的保全工作,增强客户经理的责任心,加强到逾期贷款的管理,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要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债务人的重新确认,恢复诉讼时效,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2016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民法草案与现行的民法通则相较,更趋完善,更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修改就是其中的一大亮点。
在上述民法草案中,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将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第135条规定的两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对农*行的债权来说,也就是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由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变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无疑是有利于债权保护的。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对农*行的贷款来说,也就是说贷款逾期后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变为自然债权,即使向法院起诉,只要债务人提出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农*行将承担胜诉不能的后果,最终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
以某县农*行为例,目前在该县农*行的实际工作中,导致贷款逾期后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部分客户故意逃废债务,拒绝在催收通知书、催收函等有关催收文书上签字;恶意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农*行在起诉时对其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举证不能。二是该县是外出务工大县,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后外出务工,数年都不回家或者出门打工后就变更联系方式,导致在借款到期后,难以送达催收通知书或者催收函,也无法取得催收回执,最终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三是少数客户经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在贷款后续管理中不积极主动作为,怠于催收或者催收不及时,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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