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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要遵循什么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民主的原则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民主”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在执行民主原则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将民主简单化和将民主虚无化的问题,因为民主的过程固然重要,民主的结果更加重要,简单的一切必须一致的结果可能导致极端的无效率与一事无成;而民主的虚无又会从根本上背离了合伙的本质,难以长远维持其生存。通常情况下,对于小律师事务所(通常10个合伙人以下)来讲,民主的表达方式会更直接,合伙人可能要对每一个决定进行投票,而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民主的表达方式会变得更加间接。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民主的标准适合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因此,让每一个合伙人有一种参与的感觉非常重要。

2、有效管理的原则

在市场环境下,要使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变得有效,合伙人的的意识和观念非常重要,合伙人必须要平衡好自己作为事务所老板的权利与自己作为事务所一员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所有的合伙人肯于将自己的独立与权利意识向管理合伙人或管委会低头时,有效的管理才可能产生。同民主一样,有效管理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唯一能够参照的还是适应性的标准,即与事务所的规模相适应,与合伙人对管理的接受程度相适应,与管理的内在规律相适应。具体来说,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形成有效的管理,一般应当解决以下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确定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其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宜。

第二,确定事务所的核心管理层,由其具体负责执行事务所权利机构形成的各项决议和日常事务。

第三,确定事务所管理的监督者,由其来保证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在执行中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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