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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可以起诉养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相关案例】

父女缘尽

1993年,31岁的单身汉方*财收养了刚刚出生的女婴。

法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016年,女孩起诉方*财,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

法院:方*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方*财觉得,自己被“抛弃”了。

这个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财养老。

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成都商报记者获悉,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养父”

单身汉收养女婴养老

去年底,54岁的方*财重新回到村子,结束了与养女的婆家一起生活的日子。

1993年4月的一天,一名男子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女婴来到前锋区的一个村子,男子称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希望有人能够收养。多位村民证实,男子带着女婴在村里住了一宿,无人愿意收养,“娃娃才出生没几天,体质单薄,都担心养不活”。

第二天下午,31岁的单身汉方*财坚持将女婴抱回了家。一开始,家人不同意接纳女婴,因为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方*财自己也无力照顾她。最后,村支书方*军劝说方*财的母亲,“你们把娃娃抚养成人后,将来也可为方*财养老嘛”。

方家人最终接受了女婴,取名小芳。方*财很高兴,到街上去买回奶瓶、葡萄糖。方*财的大哥方*前说,一开始,小芳主要靠方家老母亲照顾,母亲去世后,小芳跟随方*前一家人生活,方*财靠务农和打小工赚钱,负责小芳的生活、学习开销。小芳称呼方*财为爸爸,在户口簿上,小芳与方*财的关系一栏写着:养女。

方*前说,二弟对小芳很好,小芳小时候上学,方*财经常接送。小芳10岁左右的那年夏天,到亲生父母家玩耍,临近开学还未归,方*财急了,独自去接小芳还迷路了,几天后被救助站送回。

村民们一度认为,养女小芳(化名)会让因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碍的方*财老有所养。

“养女”

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几年前,小芳外出打工,并在打工期间结识了现在的丈夫。

方*前说,2010年前后,他们与小芳的婆家人商定,小芳婚后,方*财仍由小芳负责赡养。

小芳婚后,方*财随小芳婆家人生活。方*前说,弟弟在小芳婆家生活的几年时间里,大多数时候是在外面打零工,帮养牛场放牛等,曾与小芳的婆家人发生过矛盾。2015年底,方*财回到村里,当时小芳婆家人曾表示,会每月送生活物资过来。

方*前说,今年春节前,外出打工的小芳回到广安,却未回老家看望养父,其婆家人也未按时送生活物资,自己便在电话里与小芳的公公辛-发(化名)发生争吵。除夕早上,辛-发带着儿子和小芳一同来看望方*财。随后,小芳将养父接到婆家吃团圆饭,当天下午又送回来。

今年4月,小芳将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

单身汉的收养行为无效

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方*财,方*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小芳也不属于方*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身体残疾,方*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程-刚解释,《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方*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未来

可要求支付被收养期间的抚养费

除了起诉养父,还有一件事让方家人心里不痛快。

方*前说,2013年,他们与小芳婆家商定,将方*财的3万元养老费存进银行,如果小芳抚养其养父年满60周岁,3万元则由小芳所得。该说法得到小芳公公辛-发的证实。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存单由方家保管,密码由辛-发保管。协议注明,任何方不能提前取款。但今年春节后,方家人到银行查询发现,3万元已被人挂失取出。辛-发向记者表示,钱是方*财在自己家里生活期间,称没有钱,取走的。方家与辛家就此事闹上法庭,但此事尚未处理好,小芳就起诉了“养父”。

拿到判决书后,有村民替方*财不值:这么多年就白养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提出,方家收养小芳10多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方*财有向小芳主张的权利。对此,方*财的大哥方*前表示,是否向小芳追讨多年抚养开销,家里会经过集体协商后,再做定夺。

12月16日,方*财坐在院落里,看着小芳小时候的照片,嘴角偶尔露出一丝微笑。不能像常人一样表达的他,几乎不参与到记者与方*前的谈话里,只是偶尔含糊不清地冒出一两句:“她不管我了,现在不管我了。”记者根据小芳婆家提供的电话号码试图与小芳联系,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方*前说,这件事情之后,小芳便未与家里联系过了,家里也没有小芳的联系方式。对于方家来说,那个同一屋檐下生活了10多年的亲人,一夜间,变成了彼此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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