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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侵权纠纷上诉状内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健康权侵权纠纷上诉状内容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室

法定代表人吕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xx年9月9日生,汉族,xx省xx县xx乡xx村人,司机,住xx县xx镇xx村。电话: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xx,男,xx年6月19日生,汉族,xxx县xxx乡xx村人,司机,住本村,电话;xx

上诉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20xx)保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一)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保民初字第xx号判决;

2、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依据既无形式要件雇佣合同,也无实质要件,不知依据是什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高xx无隶属关系也无控制支配关系,包括时间安排、工具选择以及具体操作都由被上诉人高xx自行决定,不受上诉人控制。高xx以自己的吊车独立完成吊装货物的工作,向定作人(上诉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报酬是一次性结算,该吊装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显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雇佣)关系合同关系。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承揽人高xx操作不当、盲目疏忽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提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高xx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被上诉人马xx损害,依法应由其承担责任。

(三)一审认定:“被告高x雇人从原告货车上卸下钢材,未审查被告高xx是否具备作业资格,未雇佣专门负责安全的人员指挥吊车作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卸货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显失公平,被上诉人高xx作为常年从事吊装业务的车辆所有人,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和推定其具有相应的资质,把审查资质强加给上诉人,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和责任,明显不公。即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而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四)被上诉人马xx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供货单位xxxxx有限公司雇佣被上诉人马xx开车送货到指定地点,在卸货的时候未经充许,擅自进入危险工作重地,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责任划分都存在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那个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健康权侵权纠纷上诉状的范文的介绍了。如果说大家需要援用的话最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且不可完全照搬照抄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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