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期间注销公司可以吗
上诉期间注销公司可以吗
诉后财产保全有四个不同的期间:
1、第一个期间是指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的期间。这一期间对当事人讼争标的已有处理结论,只是有待于发生法律强制效力,从保全的安全出发,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更为适宜;
2、第二个期间是指一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这一期间,它是判决待定期间,时间长短视当事人是否上诉而定,最长不超过15天,即上诉期限。这里会发生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当事人提起上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后保财产全的,应为一审诉后保全期间。第二种是当事人提出上诉之后,向法院申请诉后财产保全的,应划入二审的诉讼保全或二审的诉前保全期间。同时要注意一审调解结案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总之,这一期间也是判决待定期间,可能会因当事人上诉处理结论发生变更,也会发生保全错误,笔者的观点,也应当要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
3、第三个期间是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期间。这一期间判决内容虽已确定,义务人必须按此履行,但义务人履行期限还未届满,裁判文书还未发生强制效力。这时权利人如果申请保全,有可能给义务人造成不利的一面,比如,一个企业应急用款而被申请保全造成企业运作不能的损失或者企业经营信誉无形损失等。因此,对于这一期间笔者认为也是要责成当事人提供担保。
4、第四个期间是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判决内容完全确定,也发生强制履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即具备了执行立案条件,这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保全,可以不责成提供担保。但通常做法是,建议当事人办理执行立案手续,转化执行程序。当然也可以采取诉讼后保全措施。
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1、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
公司注销的直接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2、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
从上面可以看出来,在上诉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必须先进行清算,如果未进行清算,是不能注销登记的。这一点很关键。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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