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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纠纷怎么解决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2,企业征地开发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缴纳期限:

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招拍挂协议签订,不是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

3,企业征地开发何时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

是全都变化了,还是有一套用房卖出就不缴了?

青地税函[2009]128号:

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青地税函[2009]128号:应纳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青地税函[2009]128号: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的范围

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不包括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的居委会、派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土地面积。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如因拆迁等原因导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纳税人应与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转让方重新签订(或补签)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否则,不论是否实际交付土地,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地税函〔2011〕225号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5,国土局挂牌出让地块,耕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批准征用之日是指依据不同的耕地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批准征用的日期。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地占用税是否应由国土局缴纳?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

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的是耕地?还是商业用地?

6,公司购买一处地下车位,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确属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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