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权的概念是什么
特殊防卫权制度的诞生,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特殊防卫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一)从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方面来看。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冲突是刑法价值冲突的聚焦点,它可以涵盖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安全和灵活等价值冲突形式.特殊防卫权制度反映了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两者的利益冲突,也就是立法者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两者的选择。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使得原来应该保持平衡的刑法两大机能失衡,有悖于人权保障的要求。特殊防卫权制度没有规定防卫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没有注意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这两大机能的协调与平衡,这种立法的价值取向赋予了公民极大的正当防卫权,但对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却照顾不周,有导致特殊防卫权滥用的趋势。刑法作为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是刑法的两大机能。社会保护要求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则意味着刑法须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合理的界线,通过防范公权越界来保护公民权利。因此,特殊防卫权的设立在强化防卫人权利的同时,弱化了对不法侵害者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从刑法的正义性与功利性的取舍方面来看。功利性和正义性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对矛盾。正如有学者说,“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存,没有公正,功利必成公害.刑法制度也是功利性与正义性取舍的产物,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的正当防卫权中的特殊防卫权制度也不例外。他们之所以有这种选择,是因为他们认为防卫人是弱者,侵害人是强者,而法律应当首先保护弱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却忽略了在防卫过程中存在一个角色转化的过程。防卫人在遭受侵害人有备而来的侵害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但是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后,可能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此时不法侵害人就取代防卫人,成为了弱者。因此正当防卫制度也需要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度要求,然而,特殊防卫权制度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鼓励见义勇为而取消了此种限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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