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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费用制度重构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现行不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不能很好体现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宗旨。诚如台湾地区学者所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系人民间纯粹争取私人权益之诉讼,而行政诉讼不仅维护个人权益,且须达到维护法治尊严之效果,诉讼固为人民对政府机关起诉,惟实际系维护法治之手段;况基于国家利益而言,起诉指摘政府机关之行政处分或措施违法,亦足以促进政府行政之改革,应予鼓励,若予以收取裁判费,似与行政诉讼之理想与精神相悖。”

2、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之诉,具有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的功能。通过行政诉讼既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还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而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当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3、行政诉讼的“应然与实然”

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普遍不高,行政纠纷大量存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本应该不少;但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却并不多。以治安行政案件为例,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6232350起(每万人517起),查处5196998起;而同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仅仅11707起。这就是说治安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率不到02%,而起诉率还不到千分之一。出现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反差,虽然有多种因素,但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不合理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反思和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4、行政救济的协调与统一

在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均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只有行政诉讼要收费。为了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救济制度,也应改革现有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此外,如果能构建较为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还可以为信访洪峰分流、减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体现了这一思路:“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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