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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刑事无罪案件对策具体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在贯彻“严打”方针的同时,应注重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加强分析判断,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统一。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排他性,越是影响面广的案件,越要坚持证据至上,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勉强起诉。

3、加强对公诉人的政治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公诉人的专业技能。公诉人素质的高低,影响案件质量的高低。有些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政治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不强,不管案件证据扎实不扎实,先起诉再说,不行再撤回。检察机关应加强公诉人队伍的政治素质教育,树立公诉风险意识。新的审判方式,大大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无罪案件的公诉风险,其风险不仅来自于对公诉人能力的否定性评价,更来自于社会对检察机关正义形象的否定和法律公正的质疑。没有强烈政治责任感和较强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的公诉人,其所提起公诉的案件,早晚会出现无罪判决结果。新形势下,公诉人不仅要精熟法律,还应广闻博览,虚心学习政治、经济、科技、外语、信息技术等领域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对检察机关公诉人的要求。

4、是对于疑难案件,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强化侦查补证工作和证据标准、法律定性的商讨工作。为了避免出现无罪宣判的结果,检察机关对所指控认定的犯罪,开庭前,在证据上出现明显的重大缺失时,可与法院协调,加强联系沟通,在庭审前与法院建立无罪判决预警机制,提前将所公诉的案件撤回,进行补充侦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再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不起诉或其他处理。另外,要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法委的协调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积极争取上级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

5、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于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对于法院在审判中因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的无罪判决案件,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抗诉。绝不能因有怕影响检、法两家关系、怕得罪人、怕今后会招致更多的无罪案件等等的顾虑,而产生不想抗、不愿抗和不敢抗的思想。检察机关和公诉人应树立“应抗不抗就是渎职”的法律监督观念,以加强对作无罪判决案件的监督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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